(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委托
有关单位召开技术审查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
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库水土保持评审专家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
是否同意意见,审批机关不再组织技术评审。